广东省高等教育自考电子转考工作_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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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转出时限
序号 | 事 项 | 经办单位(人) | 上半年 | 下半年 |
---|---|---|---|---|
1 | 提交申请、审核确认 |
考生、 省自考处 |
2月1日—2月28日 | 8月1日—8月31日 |
(工作日) | ||||
2 | 数据预审 | 省自考处 | 3月1日—5日 | 9月1日—5日 |
3 | 上传全国“转考平台”并提交相关省级考办 | 省自考处 | 3月6日—10日 | 9月6日—10日 |
4 | 回执处理 | 省自考处 | 3月11日—31日 | 9月11日—30日 |
5 | 转出结果数据与省考籍同步操作处理 | 省自考处 | 4月1日—5日 | 10月8日—12日 |
附表2: 转入时限
序号 | 事 项 | 经办单位(人) | 上半年 | 下半年 |
---|---|---|---|---|
1 | 从全国“转考平台”接收转入数据 | 省自考处 | 3月1日—3月10日 | 9月1日—9月10日 |
2 | 转入数据导入省考籍管理系统 | 省自考处 | 3月11日—3月15日 | 9月11日—9月15日 |
3 | 转考考生到自考处现场确认 |
考生、 自考处 |
3月16日—3月25日 | 9月16日—9月25日 |
(工作日) | ||||
4 | 审核转入接收结果数据并上传全国“转考平台”,同时给转出省发送回执 | 省自考处 | 3月26日—3月30日 | 9月26日—9月30日 |
5 | 将转入接收结果数据与省考籍管理系统进行同步操作处理 | 省自考处 | 4月1日—4月5日 | 10月8日—10月12日 |
广东省高等教育自考转考(转入)登记表
转考编号
考生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照片 |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号 | 专业代码 | |||||||||||
专业层次 | □本科□专科 | 专业名称 | ||||||||||
转出地准考证号 | 转出地 | 省(区、市) | ||||||||||
转入合格课程及成绩 | ||||||||||||
序号 | 课程代码 | 课程名称 | 学分 | 成绩 | 合格时间 | 转入方式 | ||||||
转入奖惩情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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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考考生意见 | 省自考委员会办公室意见 | |||||||||||
以上内容经本人核对,同意转入。 转考考生签名: 年月日 |
(盖章) 经办人: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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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广东省高等教育自考转考(转出)登记表
转考编号
考生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照片 |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准考证号 | 专业代码 | ||||||||||||
专业层次 | □本科□专科 | 专业名称 | |||||||||||
转出地 | 省(区、市) | 转出原因 | |||||||||||
合格课程及成绩 | |||||||||||||
序号 | 课程代码 | 课程名称 | 学分 | 成绩 | 合格时间 | ||||||||
奖惩情况 | |||||||||||||
|
|||||||||||||
转入地 | 省(区、市) | 转入地准考证号 | |||||||||||
转入地专业名称 | 转入地专业代码 | ||||||||||||
转入地专业层次 | □本科□专科 | ||||||||||||
1.以上内容经本人核对,准确无误。 2.本人同意按照转考规定办理转考手续。 3.未按转入地要求按期完成转入现场确认,视同放弃转考申请,个人承担后果。 转考考生签名: 年月日 |
省自考委员会办公室意见 |
(盖章) 经办人: 年月日 |
广东省高等教育自考电子转考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高等教育自考转考工作信息化和科学化管理水平,维护高等教育自考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高等教育自考考籍管理工作规定》、《高等教育自考省际转考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试中心函〔2015〕71号)和《关于做好2016年高等教育自考省际转考工作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5〕156号)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籍考生离开我省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考,须办理转考手续。电子转考是运用信息技术,以交换考籍电子档案方式实施省际转考的过程。
第三条 考籍档案是办理考生转考的主要依据。考籍档案以电子方式保存为考籍电子档案(以下简称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情况信息、考试信息(含笔迹信息)、奖惩记录、转考、、实践环节考核、毕业论文成绩、毕业信息等。
第四条 转考程序
省际转考先办理转出手续,再办理转入手续,省招生考试院自考处通过全国“转考平台”递送和接收转考电子档案,办理省际转考,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转出申请由考生本人提出,省招生考试院自考处受理。
二、省招生考试院自考处按照原考试的课程及合格成绩、遵循规定标准,生成转出电子档案上传至全国“转考平台”。
三、转入地省级考办从全国“转考平台”接收转入电子档案。
四、转入电子档案经转入地省级考办审核无误后,转考考生按要求到转入省级(或者经省级考办授权的地级考办)办理转入手续。
五、转入手续办理完成后,转入地省级考办将转入办理结果上传全国“转考平台”,省招生考试院自考处据此对转出考生电子档案的在籍状态进行变更,转考完成。
六、在规定日期内,因故未及时履行有关转考确认手续者,按本人主动放弃转考处理,同时,其转考信息予以废止。如欲再办理转考手续,须重新履行转考程序。
第五条 转出要求
一、在籍考生离开我省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考的,应当在我省取得一门或者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考生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我省准考证和转入地准考证,在规定日期内,到省招生考试院自考处,对本人转出电子档案信息进行现场确认。并在《广东省高等教育自考转考(转出)登记表》(附件3)上签字。
二、考生应当在转入地取得一门或者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籍后,再办理转出手续。
三、考生在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或者延迟毕业期间,不得转出。
四、已经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只能在我省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出。
五、免考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不得转出。未通过理论课程考核的,其对应的实践环节考核成绩不得转出。毕业论文成绩不得转出。衔接成绩不得转出。
六、考生办理转入手续未满一年的,不得转出。
七、在转入手续未办理完结之前,省仍保持考生的在籍状态。
第六条 转出流程
一、考生本人到省招生考试院自考处填写转出信息,确定无误后提交本人转出申请,对本人转出电子档案信息进行确认。
二、省招生考试院自考处负责对考生提交的转出电子档案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通过省考籍管理系统打印《广东省高等教育自考转考(转出)登记表》,由转考考生签字确认、省自考处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存档。
三、省招生考试院自考处导出提交的转出结果数据,并导入全国“转考平台”进行数据预审。
四、预审通过后,将全省转出结果数据包整体上传全国“转考平台”,同时对上传数据进行终审,并提交拟转入省级考办。
五、转考考生须到转入地省级(或者经省级考办授权的地级)考办,按要求办理转入确认手续。
六、转入手续办理完成后,省招生考试院自考处将依据转入地省级考办上传全国“转考平台” 的转入办理结果,对转出考生电子档案的在籍状态,在省考籍管理系统中进行变更,完成转考。
第七条 转入要求
一、转入的电子档案必须符合第五条第二款至第六款的规定;转入电子档案信息以转出地省级考办通过全国“转考平台”交换的电子档案为准。
二、转入考生应当按我省自考办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参加考试。转入考生原考试合格课程与现考试课程替换关系,按省自考处有关规定执行。
三、转考考生应当在我省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合格成绩,方可申办毕业手续。
四、考生须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及我省准考证,到省招生考试院自考处,对转入电子档案信息及办理结果进行现场确认,并在省招生考试院自考处出具的《广东省高等教育自考转考(转入)登记表》(附件4)上签字。
第八条 转入流程
一、省招生考试院自考处收到转出地省级考办通过全国“转考平台”递送给我省的转入考生电子档案后,于规定日期内,将转入信息导入省考籍管理系统。
二、考生可向省招生考试院自考处进行相关信息查询,考生查询出相关转入信息后,在规定日期内,到省招生考试院自考处办理转入确认手续。
三、省招生考试院自考处出具《广东省高等教育自考转考(转入)登记表》,由转考考生签字确认,自考处经办人签字,加盖自考处公章存档,并在省考籍管理系统上进行转入确认。
四、省招生考试院自考处将转入办理结果上传全国“转考平台”,核准后给转出省发送回执。
第九条 省招生考试院自考处经办人员要对考生转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要建立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进一步完善倒查和责任追溯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电子转考信息的真实、安全、合法、有效。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各种有关转考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招生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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