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国家承认的各类高等、中等专业教育的毕业生、肄业生、退学生参加自学考试,可根据有关规定,按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同的原则,申请免考已学过并取得合格成绩的有关课程。所谓"要求相同"是指课程在专业培养目标中所处的地位、作用及需要掌握的程度相同,即课程所属的学历层次、课程内容、考试方式(考试、考查)、学分数等几项指标均能够等同。
凭前置学历申请免考自学考试课程一览表
原学历层次 | 自考课程层次 | 可免考课程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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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 |
专科 |
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
1.考生办理免考需提供原学历毕业证(或肄业证、退学证、结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原学历成绩单(需加盖公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准考证原件及复印件; 2.原学历中考试方式为“考查”的课程,不可申请免考自学考试课程; 3.自学考试实习及毕业论文课程不可申请免考; 4.已停考课程不可申请免考; 5.原学历为自学考试的毕业生,不可免考顶替后的课程。 |
专科 |
本科 |
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名称和要求相同的加考课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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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本科 |
专科 本科 |
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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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专科、本科毕业生 |
专科 本科 |
已取得合格成绩的代码及名称相同的课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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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中文秘书专业(专科、 本科)毕业证 |
04729大学语文07489应用写作 |
考生申请免考时,需提供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准考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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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语专业(专科、 本科)毕业证 |
00840第二外语(日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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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专业(专科、 本科)毕业证 |
00012英语(一) 00015英语(二) |
凭等级证书申请免考自学考试课程有关规定
申请免考证书 | 可免考自考课程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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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中文秘书专业(本、专科)毕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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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729大学语文
07489应用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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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免考时需提供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准考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2008年后再广东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并取得合格证书者,如NCRE证书上的姓名、身份证号与自学考试准考证上的信息一致,则无需办理00018、00019两门课程的免考手续,系统将自动合并成绩。2008年前取得证书者,可先上系统查询是否已有成绩,有则无需办理免考。 |
日语专业(本、专科)毕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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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40第二外语(日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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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专业(本、专科)毕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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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英语(一)
00015英语(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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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语外语水平考试(简称:DELE考试)”高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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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40第二外语(日语)
00845第二外语(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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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商务英语(BEC)初级及以上级别证书(不包括A1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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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96商务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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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英语(CET)四级及以上合格证书或成绩425分及以上成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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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英语(一)
00015英语(二)
00794综合英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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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英语(CET)六级及以上合格证书或成绩425分及以上成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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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95综合英语(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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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二级及以上笔试合格考成绩或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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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英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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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笔试合格考成绩或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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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5英语(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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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四级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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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95综合英语(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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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一级及以上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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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
00019计算机应用基础
02316计算机应用技术
02317计算机应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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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二级C语言程序设计(笔试和上机)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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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42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
00343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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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三级PC技术(笔试和上机)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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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732微型计算机及接口技术
02277微型计算机原理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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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学考试准考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或国家承认的有关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个人成绩单复印件一份(各类高校毕业生须提供原毕业学校出具的个人成绩单复印件,成绩单复印件必须完整体现考生姓名、学校、课程成绩等,并加盖学校公章,复印件不完整、更改和无盖章的无效;自考生须提供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申请表》一式两份(可到当地招考办或有关学校自考管理部门领取)。
(1)社会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本人报名的县(市、区)招考办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招考办初审盖章,送设区市招考办复审并盖章后,统一报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处审核批准。
(2)在校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人所在学校自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学校自考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统一报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处审核批准。
(3)各市、县(区)招考办、学校自考管理部门应对考生提供的免考材料进行认真验证,审核原件后,经办人要在复印件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4)办理免考时间:考生在每年5月、11月之前,将免考材料送县(市、区)招考办或学校自考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省教育考试院每年5月、11月集中办理免考审批手续,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5)省教育考试院每年6月、12月上旬公布当次免考审批结果。
(6)凡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即取消其考试资格和已取得的合格成绩,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和学校。
(7)对在审核、办理免考课程工作中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的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