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笔记第六章
《自考视频课程》名师讲解,轻松易懂,助您轻松上岸!低至199元/科!
第六章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
一、宏观调控法概述:
1、宏观调控的含义:指政府为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而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节与控制。
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宏观调控:
第一,宏观调控的主导一方是政府。
第二,宏观调控的基本目标是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均衡。
第三,宏观调控的调控手段是综合性的。
2、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及特征:
(1)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计划调控关系、财税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产业调控关系、储备调控关系、涉外调控关系等七大类宏观调控关系,它们也可以合并为计划、财税、金融三大类调控关系。
(2)特征:都属于经济关系范畴、都体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特征、在各类宏观调控关系中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之间存在着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有时也存在着调整、合作的关系。
3、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和体系:
(1)概念:指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管理宏观经济的主要法律手段之一。
(2)体系:包括计划法、财税法、金融法三大部分。
4、宏观调控法产生和发展的必要性:
(1)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
(2)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3)是国家经济管理职能转变的需要。
二、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1、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定义:是在宏观调控法的制定、执行以及主体参加宏观调控下的具体经济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各项宏观经济法律制度和全部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
2、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化原则:即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价值总量平衡,国民经济各组成要素相互作用的方式达到最优化。
[1]
以上就是关于《06“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笔记第六章》的全部内容,如需了解更多学历提升、自考报名报考时间、自考报名流程、自考院校和专业查询、开考时间安排、自考课程、自考教材购买等的相关问题,可随时添加广东自考网《专业老师微信》进行在线沟通了解哦~
《广东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最终考试信息请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站内容部分信息均来源网络收集整理或来源出处标注为其它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