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笔记第十章

编辑整理:广东自考网   发布于:2018-05-23 12:26:10 点击: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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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计划法律制度

  一、计划与计划法概述:

  1、计划概述:

  (1)计划概念:是国家进行调控的重要手段,是由一定组织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的关于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预测以及目标的相互协调的性措施。

  (2)国家计划概念:由国家制定并负责实施的,有关国民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项目的未来的综合的行动部署方案。

  (3)国家计划的特征:针对性、事前性、综合性、法定性

  (4)国家计划的分类:

  根据计划的期限,可分为长期计划(一般为十年计划)、中期计划(为五年计划)、短期计划(为年度计划)

  根据计划实施的范围,可分为中央计划、地方计划、基层计划。

  根据计划的保证手段和效力,可分为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

  根据计划的经济、社会内容,可分为社会总产品计划、国民收计划、工业生产计划、农业生产计划、第三产业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交通运输和邮电计划等等。

  (5)国家计划的作用:它是一种高层次的调控,具有三个方面的功能:预测引导功能、协调功能、宏观调控功能。

  2、计划法概述:

  (1)计划法概念:是确认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计划管理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它们之间在制定和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计划法立法状况:至今始终缺乏一部由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的综合统一的《计划法》

  (3)计划法特征:计划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属性、计划法具有显著的政策性。

  (4)计划法基本原则:遵循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原则

  综合、平衡和协调原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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