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2020年自考《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考点复习:第六章

编辑整理:广东自考网   发布于:2020-09-18 15:02:50 点击: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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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世界联系和发展的基本规律

世界的联系和发展是通过一系列的基本环节而实现和展现的,各个基本环节的内在联系即是世界联系和发展的规律。其中,质量互变规律、对立统一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这三个规律具有根本的性质,它们是世界联系和发展的基本规律。质量互变规律揭示了事物存在和变化的最基本的状态和过程;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普遍联系的根本内容和变化发展的内在动力;否定之否定规律更具有综合的性质,它从总体上揭示了事物发展的辨证过程,揭示了事物运动变化发展的方向与螺旋式上升的辨证形式。

第一节 量变质变规律

事物总是由量变引起质变,质变又引起新的量变,量变与质变的相互交替构成事物的上升性发展的基本内容,这就是量变质变规律。

一、质、量、度

质,是使事物成为它自身并使该事物同其他事物区别开来的内部规定性。质和事物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事物是具有一定质的事物。另一方面,质是一定事物的质,离开物质的质只是主观的抽象。质与事物自身的直接同一,使人们可以通过对质的把握而把丰富多样的世界区别开来,寻找不同质的事物之间的关系。

人们对事物质的两种不同把握方式 —— 实体-属性,系统-稳定。

实体-属性,是从内在与外在的角度来把握质的。质是事物的内在规定,属性是质的外在表现。一事物的质总要通过它与其他事物的关系以及同人或主体的关系表现出来。事物的质在与他物的关系中表现出来,就是这一事物的属性。一事物与他事物的关系是复杂的,它的质也表现为多种多样的属性。人们是为了实践的需要去认识事物与区别事物的不同的质的。因此,我们必须从事物多方面的属性中抓住与实践密切相关的本质属性,确定符合实践需要的事物的质。

系统-稳定态是从事物与环境的相互作用的过程、状态来把握质的,现代控制论、系统论、信息论以及自组织理论、突变论等等揭示了这一方面的极其丰富的内容。稳定态指一个系统在一定的环境影响、干扰面前能够通过一定的信息、反馈保持自身系统的不变性。

从稳定态角度看质的规定性,与从属性看质的规定性,二者是不同的:第一,稳定态实际上是动态的,是在动态过程中自身表现出来的稳定,是多种多样变化中的稳定。属性尽管是相关性的表现,但本质上是静态的,即事物的质在这一关系中便是这种属性。第二,从稳定态角度看质,体现出质的历史演化,从而把历史过程和演化的方向引进质的研究中来。而对属性的研究则主要是从事物多属性中把握它的本质属性,从而把握事物的质,是一种横向的综合把握。

量,和质一样,也是事物所固有的一种规定性。量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规模、程度、速度以及事物构成因素在空间上的排列等可以用数量或形状表示的规定性。量的规定又可以区分为内涵的量和外延的量。外延的量是表示事物存在范围和广度的量,是可以用机械的方法来计算的量。内涵的量是表示事物等级程度、构成方式、功能过程的量,相对更加深刻,是不能用接写的方法来加以计算的。

量的规定性和质的规定性是不同的。质与事物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量却不是这样,在一定的范围内,量的增减并不影响某物之为某物。事物的量的规定性,又如同它的质的规定性一样,也是多方面的。事物有许多属性,每一属性豆油自己量的规定性。我们在研究事物的量时,同样一步也离不开实践。区分事物的质是认识事物的开始,是认识量的前提,而由质进到量,则是对事物质的认识的深化。

体现事物质和量的对立统一的是“度”。所谓度,就是一定事物保持自己质的量的限度,是和事物的质相统一的限量。任何度的两端都存在着极限或界限,叫做关节点或临界点。度就是关节点范围内的幅度。在这个范围内,事物的质保持不变,而超出这个范围。事物的质就发生变化。

在度中,存在着质和量的对立、排斥。质规定量的活动范围和变化幅度,限制着量的增减界限;量对质也有排斥的倾向。度又体现了质和量的统一。其主要表现是:第一,度是质和量的互相结合。第二,度是质和量的相互规定。度在具体事物中是极其复杂的:〈1〉由于关系的复杂化,关节点也会多样化。〈2〉由于演化的方向性和不可逆性,度的关节点在不同方向中有不同的变化。掌握事物的度对于认识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要真正了解事物,就必须把质和量统一起来,即掌握它的度。只有了解了度,才能准确把握事物,从而为我们的实践活动提供一个正确的准则。

二、量变和质变

量变和质变是事物变化的两种形式或两种状态。事物的变化是发生在度的范围之内还是超出度的范围,这是区分量变质变的根本标志。量变即事物的量的规定性的变化,是事物量的增减和场所的变更;是较小的、不显著的变化;是在度的范围内的延续和渐进是一种保持事物质的稳定性的状态。质变是事物发展过程中连续性的中断,是旧质向新质转化的决定环节,它发生在新旧交替的关节点上。把握质变,把握这个关节点,就成为正确理解量变和质变辨证关系的关键。

第二节 对立统一规律

对立统一规律又称矛盾规律,揭示事物发展的源泉、动力及其实在的过程。因此,理解了对立统一规律也就把握了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

一、辨证矛盾

矛盾是辩证法的核心范畴。在把握矛盾范畴的辨证含义时,首先必须注意把辨证矛盾和逻辑矛盾区分开来。逻辑矛盾,是人们的思维过程不合逻辑、违反逻辑规则造成的,它是思维中的自相矛盾,是叙述的矛盾。辨证矛盾,是指对立同一,是客观事物自身所固有的,是生活本身的矛盾。

辨证矛盾,是反映事物内部互相对立的方面之间又斗争又同一的关系的哲学范畴。矛盾的斗争性和同一性都是事物矛盾所固有的两种相反而又相成的基本属性。这两种属性的相互结合、相互作用,便构成了辨证矛盾的运动过程。

矛盾的同一性或统一性是指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的内在的、不可分割的联系,体现着对立面之间的吸引、相互结合的趋势。矛盾同一性的具体表现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两种:第一,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的互相依赖。第二,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的互相贯通。其贯通性又表现于矛盾双方的互相渗透,互相包含,还表现于矛盾双方相互转化的趋势这两种情形。这种相互转化,包含着向自己的对立面转化之趋势的贯通性,最明显、最深刻地表现了对立双方的内在的同一性。

矛盾的斗争性是指矛盾双方互相排斥的性质,即互相反对、互相限制、互相否定的性质,体现着矛盾双方相互分离的趋势。不同类的矛盾其斗争性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同一类矛盾在其发展的不同阶段上,斗争性的表现形式也会不同。

斗争性和同一性是事物矛盾的良种相反的属性,但二者有时互相联系、不能分离的。

二、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

事物的矛盾有内部矛盾和外部矛盾之分。某一事物自身所包含的诸要素之间的对立统一是内部矛盾,这一事物同其他事物的对立统一则是外部矛盾。内部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内因,外部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外因。内因与外因的关系是辨证的。

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据和第一位的原因。它是事物存在的深刻基础,规定着事物演化的基本过程和基本方向。外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第二位原因,外因的作用必须通过内因才能发挥出来。

矛盾的同一性作用:〈1〉矛盾的同一性使矛盾双方能在相互依存中得到发展;〈2〉使矛盾双方能够互相利用、互相吸取有利于自身的因素而得到发展;〈3〉矛盾双方的内在同一性规定着事物发展的基本趋势。

矛盾斗争在事物量变过程中的作用,就在于它推动着矛盾双方力量的变化。矛盾的斗争在事物的质变过程中作用更加显著。这个作用在于,只有通过矛盾的斗争才能突破特定事物存在的限度。但矛盾斗争并不等于发展。

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矛盾的两种相反的基本属性,他们在矛盾运动中所处的地位是不同的。矛盾的同一性是相对的,矛盾的斗争性是绝对的。矛盾同一性的相对性即是指它的条件性。任何矛盾的同一性都是暂时的、易逝的、相对的。矛盾斗争性的绝对性是指它的无条件性。矛盾的斗争性不是局限于某一具体条件之中,而是不断地超越各种具体条件对它的制约,是普遍的、永恒的、绝对的。

三、矛盾的发展和解决

矛盾作为事物发展的动力和源泉,是一种普遍的规定性。也既是说,矛盾是普遍的。矛盾的普遍性包括两重含义:一是说,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二是说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存在着自始至终的 矛盾运动。矛盾是绝对的。矛盾的普遍性深刻地揭示了矛盾的内在发生。

矛盾发展的特殊性或差别性,是指不同的事物或过程,其内部对立同一的具体关系各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事物内部矛盾的特殊性规定了事物或过程的特殊的本质。认识矛盾的特殊性,就要从构成事物矛盾体系的诸多矛盾及其关系中去把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矛盾的发展过程由于根本矛盾和非根本矛盾的相互作用而显示其不同的阶段性。

所谓根本矛盾,是指贯穿于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并规定事物及其过程的基本性质的矛盾。根本矛盾与非根本矛盾相互作用的,前者规定和制约着后者,后者又影响前者,加速或延缓前者的解决,从而加速或延缓事物的发展过程,使其显示出阶段性的某些特点。

第二,矛盾的发展过程由于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矛盾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的相互作用而显示其各种矛盾力量的不平衡性。

主要矛盾,就是指处于支配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过程起着决定的作用的矛盾。其他处于从属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过程不起决定的作用的矛盾,就是非主要矛盾。二者是相互作用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第三,研究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主要矛盾方面和非主要矛盾方面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就是要坚持唯物辩证法的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辩证法的两点论是有重点的,两点论中内在地包含着重点论。辩证法的重点论是以同时承认非重点为前提的,重点论中内在地包含着两点论。

第四,矛盾的发展和矛盾的解决是不可分割的。一方面,矛盾的发展一定要表现为矛盾的解决。矛盾的解决即质变开拓着矛盾发展的新的方面、新的层次,是矛盾发展的最本质的体现。另一方面,矛盾的解决又取决于矛盾的发展。矛盾的解决是多种多样的,其基本形式可分为两种:

第三节 否定之否定规律

一、辨证否定

否定之否定规律认为,辨证的否定是事物发展的环节和联系的环节的统一。理解辨证的否定,首先要理解辩证法的肯定范畴与否定范畴。可顶的方面是事物中维持其存在的方面,即肯定这一事物为它自身的方面。否定的方面是事物中促使它灭亡的方面,促使它转化为其他事物的方面。两个方面既对立又统一。一定意义上,肯定就是否定,否定也就是肯定。

辨证的否定具有如下性质和特点:

首先,辨证的否定是事物的自我否定。是事物自身中发展出来的否定,即此物通过其内在的矛盾而达到的对自身的否定,以此实现“自己运动“的。所以它是发展的环节和联系的环节的统一。

其次,辨证的否定就是扬弃。扬弃就是既有克服,又有保留,这是事物自身否定的基本特点。辨证的否定就是克服与保留的连续性和非连续性的统一。

是否承认扬弃,突出地表现了辨证否定观和形而上学否定观的对立。坚持辨证的否定观,反对形而上学的否定观,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否定之否定

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是辨证否定的三个阶段。否定之否定是整个发展过程的核心。从表现形式上看是一个螺旋式上升的曲折前进的过程,从内容上看是事物自己发展自己、自己完善自己的过程。表明事物的发展过程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曲折性的两种形式:一种是前进中的“回复”或“复归”,另一种是前进中的“倒退”或“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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