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笔记四

编辑整理:广东自考网   发布于:2018-05-23 12:28:46 点击: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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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著作权的客体

  第一节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一)著作权作品的定义与保护条件

  1、定义: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单纯的思想或情感本身不能成为著作权客体。

  2、著作权客体的构成要件:独创性。可复制性。

  二、著作权作品的类别: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和以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此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也是著作权的客体。

  第二节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指由某社会群体(如民族、区域、国家)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创作出来并世代相传,集体使用的歌谣、音乐、故事、戏剧、舞蹈、建筑、主体艺术、装饰艺术等作品、素材或风格。具有集体性、区域性、延续性的特点。

  第三节 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一、计算机软件的概念和保护条件

  1、概念: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

  2、保护的条件:原创性。可感知性。可再现性。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一般原则是“谁开发谁享有著作权”,即属软件开发者。此外还规定了特殊情况:

  1、合作开发:著作权的享有和行使以事前的书面协议为根据,如无书面协议,共同享有。

  2、委托开发:由委托者与受委托者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如无书面协议或在协议中未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属于受委托者。

  3、指令开发:归属由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规定;如未明确规定的,属于接受任务的单位。

  4、职务开发:著作权属于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应对开发者予以奖励。

  5、非职务开发:如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并与开发者在单位中从事的工作内容无直接联系,且又未使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则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开发者自己。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和期限

  (一)内容: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及其他权利。

  (二)期限: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1、自然人:为自然人终生及死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四、登记管理:中国软件登记中心

  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6、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软件的。

  7、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8、故意避开或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9、故意删除或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行为人违反上述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四节  著作客体的排除领域

  一、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1)违背一般法律原则的。(2)违背社会公德和社会伦理的。(3)故意妨害公共秩序的。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

  二、不适用著作法的作品: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各国都不予以法律保护。

  3、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是人类普遍运用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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