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笔记三

编辑整理:广东自考网   发布于:2018-05-23 12:28:46 点击: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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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著作权的主体

  第一节 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及分类

  一、概念:亦称著作权人,即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能成为著作权主体。

  二、分类:

  (一)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划分依据是著作权的取得方式

  1、原始主体:指在作品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不存在其他基础性权利的前提下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一般情况下为作者,特殊情况下作者以外的自然人或组织也可能成为著作权原始主体。

  2、继受主体: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权的人。

  3、区别:(1)概念不同。(2)取得方式。(3)著作权是否完整。

  (二)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以著作权人所具有的国籍为标准而分类。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才能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或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或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我国法律保护。

  (三)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与部分的著作权主体。根据主体所享有的著作权的完整程度不同。

  第二节 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

  一、作者首先是自然人。“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1、作者须具备的条件:

  (1)是直接参与创作的人。(2)确认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3)作者通过创作活动,产生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2、作者作为最直接和最基本的著作权主体,即享有完整的和原始的著作权。

  (1)是相对于通过转让和继承等法律事实而取得著作权等 其他人或法人组织而言。

  (2)也是相对于通过转让和继承而间接取得的著作权而言。

  二、法人、非法人单位在特定条件下也视为作者凡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创作,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第三节 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其他著作权人

  指除作者以外,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或国家。

  一、因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而取得著作权。只能取得著作财产权。

  二、因合同而取得著作权。主要通过著作权转让合同。

  三、著作权的特殊主体即国家。国家因以下原因而成为特殊权利主体:

  (1)购买著作权。(2)接受赠送。(3)依法律规定。即法律规定某一作品在受保护有效期限内,著作权由国家行使。

  第四节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一、演绎作品的权利主体: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独立的著作权,但其著作权的行使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应征求原作者和演绎作者的同意。

  二、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

  1、合作作者须具备的条件(特征):

  (1)合作作者有共同的创作愿望,他们对创作行为及后果有明确认识,目标一致。

  (2)合作作者参加了共同的创作活动。

  2、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全体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行使著作权是征得全体合作人同意。对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三、汇编作品的权利主体:

  1、即是对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体现独创性的作品,如选集、期刊、报纸、百科全书等。

  2、汇编作品区别于合作作品的特征是:

  (1)汇编作品的各作者之间不必具备创作合意,而合作要求各作者有共同创作的愿望。

  (2)汇编作品中各作者的成果是可以区分的,而合作作者的成果有时是可分的。

  (3)汇编作品以汇编人的名义发表,而合以合作者的共同名义发表。

  3、汇编作品著作权归属及行使的规定:

  (1)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2)汇编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如涉及著作权作品,须经原作品著作权人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四、影视作品的权利主体:

  1、指摄制在一定物体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亦称视听作品。

  2、影视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其中的剧本、音乐等可单独使用的作品可由其作者单独行使著作权。

  五、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

  1、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

  2、权利归属:

  (1)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其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认定这类职务作品,要注意:从事创作的物质技术条件主要是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即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其创作提供了专门资金、设备或资料。上述作品的责任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

  (2)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可给予作者奖励。

  (3)属于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其他职务作品,其权利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2年内)。

  六、委托作品的权利主体:

  1、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报酬,由作者按照其意志和具体要求而创作的特定作品。

  2、与职务作品的区别:委的创作是作者根据委托合同而履行其义务;职的创作是作者履行法律或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往往与作者的本职工作有关。

  其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的,著作权归受托人。

  七、美术作品的权利归属:

  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所有权可以转移、分离)。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八、匿名作品的权利归属:

  1、指作者隐去姓名,其中包括不具名或不写明其真实姓名的作品(作者身份不明)。

  2、该类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如匿名作品是公民所作,作者死亡后,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权保护其署名权、修改权和维护作品完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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