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第十三章

编辑整理:广东自考网   发布于:2018-05-23 12:27:09 点击: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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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宣告(选、简)※

  一、我国《专》对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1、根据92年12月31日以前的专利申请获得的专利权,其发明专利权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5年;其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5年,期满前专利权人可申请续展3年。

  2、根据93年1月1日以后的专利申请所获得的专利权,其发明专利权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其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0年。

  3、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按《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92年12月31日前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到2001年12月11日仍然有效的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不少于自申请日起20年。

  4、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此处的“申请日”不包括优先权日。

  发明专利权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其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0年。保护期自申请日起算。此处的“申请日”不包括优先权日(自专利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起算)。

  二、专利权的终止:

  指专利权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其效力消灭的情形。(狭义)

  狭义:指一项有效专利权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其效力消灭的情形。

  广义:不仅包括有效专利权效力的消灭,而且还包括专利权因无效宣告而致使其被视为自始不存在的情形、因专利权的转让而导致原专利权人丧失专利权的情形。

  导致专利权终止的法律事实:

  1、保护期限届满。

  2、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放弃专利权。

  3、专利权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交纳专利年费。可在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交纳金额年费25%的滞纳金。

  专利权终止日应为上一年度期满日。

  三、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指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对这种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的决定。

  (一)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1、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主题不合格。

  2、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缺乏新颖性、美观性和非冲突性。

  3、申请人主体不合格。

  4、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

  5、申请的修改或分案的申请超过了原说明书的范围。

  6、在后专利权。即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已经被授予一项专利权的前提下,又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因某种原因而错误授予的专利权。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有三种:宣告专利权无权、维持专利权有效、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二)无效宣告的法律后果:

  1、一事不再理的效力。

  2、追溯力。

  3、对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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