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第十五章

编辑整理:广东自考网   发布于:2018-05-23 12:27:09 点击: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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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章:专利许可证贸易(简、案)

  一、概述:

  指专利权人通过专利许可证合同将其依法取得的对某项发明创造的实施权移转给非专利权人行使的一种贸易形式。

  基本特点:

  1、许可方只能是专利权人,不能是先用权人或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专利权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的,许可方须是全部所有人,其中一个或部分不能擅自发放许可证。

  2、标的是对有效专利的实施权。

  3、被许可方所获得的只是对约定专利的实施权,而不是该项专利的所有权。

  4、专利许可证贸易通常持续时间较长,不能即时清结。

  5、专利许可证贸易关系有效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后,许可方应当将专利许可证贸易合同的副本送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二、专利许可证贸易合同:

  也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就实施专利的方式、期限、地域范围等有关事项达成的协议。它是专利许可证贸易关系产生的基础,是确定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改进技术谁改进谁所有。是双务、有偿、要式的。

  (一)主要条款:

  1、专利的实施方式。

  2、许可证的属性。

  3、许可证的有效期间和地域范围。

  4、专利许可证使用费的标准和支付办法。常见标准:① 最低年使用费。② 最高额使用费。③ 按件付费标准。④ 净收入标准。

  5、违约责任。

  6、合同当事人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条款。包括:① 不可抗力的条款。② 改进技术的归属和交换条款。③ 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条款。④ 担保和保证条款。

  (二)禁用条款:

  1、搭售条款。

  2、固定价格条款。

  3、对技术改进的限制条款。

  4、回授条款。

  5、禁止被许可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专利技术。

  三、专利许可证的种类:

  (一)独占许可证:

  专利权人许可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以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对专利进行独占性实施。

  特征:

  1、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被许可方独占对该专利的实施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他人(包括专利权人)均不得在此期间和地域范围内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实施该专利;专利权人也不得再许可第三人以与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相同的方式实施该专利。

  2、被许可方所应支付的使用费比其他任何一种许可证所支付的使用费都要高得多(60%-100%)。

  (二)独家许可证(排他许可证、全权许可证):

  持有该许可证的被许可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享有以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对专利的排他实施权。(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可以实施)

  特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内,专利权人不得再许可任何第三人以相同的方式实施该项专利,但专利权人自己却可以实施。

  (三)普通许可证(最常见的许可证方式):

  被许可方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按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实施该专利。

  特点:专利权人不仅自己可以实施该专利,且可许可第三人实施。使用费最低。

  (四)分许可证(相对于原许可证而言):

  在专利许可合同中,专利人允许被许可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再许可他人实施该项专利的一种许可证形式。

  颁发分许可证时的注意事项:

  1、许可方能否颁发分许可证,应以原许可证为依据。

  2、分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原许可证的有效期限,超过期限的部分无效。

  3、分许可证所及的地域范围不得超过原许可证的有效地域范围,超过范围的行为可能构成专利侵权。

  4、分许可证所授予的实施方式不得超过原许可证所约定的实施方式。

  总而言之,分征许可证只能从属于原许可证,不得有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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