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第十八章

编辑整理:广东自考网   发布于:2018-05-23 12:27:09 点击: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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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章:商标注册(选、简、案)※

  一、概念和原则:

  指商标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的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经过审核,准予注册的法律制度。

  我国的商标注册是按照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烟草、人类药品)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的。

  二、商标注册的条件:

  商标法关于商标注册的条件,是从主体和客体两方面来规定的。

  (一)商标注册的申请人:

  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我国国内商标注册实行商标代理与当事人直接办理的双轨制;外国人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其他事宜的,可委托任意一家有条件从事涉外代理业务的中国商标代理组织办理。

  (二)获准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的条件:

  1、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具有显著性,便于区别。

  2、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3、使用地理标志作为商标注册的,不得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4、不得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

  5、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

  ※注册商标被撤销或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注销之日起1年内,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被核准。

  三、商标注册的申请:

  (一)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

  1、一件商标一份申请:一份申请只能就一件商标提出注册申请,但允许申请注册的同一商标使用于不同类别的商品上。

  2、同一申请中的先申请: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以公告。

  3、同日申请中的先使用原则: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又在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查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以公告。

  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30天内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超过30天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由商标局裁定。

  (二)商标注册的程序:

  1、申请前的准备:

  (1)办理商标查询。

  (2)收集实际使用的证据。

  2、申请文件:

  (1)按照规定格式填写申请书。

  (2)报送商标图样。(5份)

  (3)提交其他书件。

  3、申请的提出:

  (1)提交申请的途径:中国人直接向商标局提出;外国人应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不能直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2)按照商品分类表提出申请。

  (3)交纳费用:交纳申请费、注册费。

  4、申请日与优先权:

  (1)申请日的确定:是商标局收到符合形式要求的申请书件的日期。即商标局发给的《受理通知书》上载明的日期。《受》是商标局收到申请的证明,也是申请日的证据,还是在国外主张优先权的证据。

  (2)优先权的主张及证明:

  ①优先权:指商标局在确定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日时,不以商标局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的实际日期为准,而以按照某种标准确定的一个先前的日期为准。

  a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享有优先权。

  b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享有优先权。

  ②申请人主张优先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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