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第二十章

编辑整理:广东自考网   发布于:2018-05-23 12:27:09 点击: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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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章: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简、案)※

  一、注册商标的续展:

  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届满前后的一定时间内,依法办理一定的手续,延长其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制度。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续展不受次数限制。

  (一)续展申请的条件:

  1、续展注册申请人必须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所有人,既可以为原注册商标所有人,也可是继承人或受让人。

  2、提出续展申请的时间必须是在其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前后6个月内。

  3、续展注册申请应向商标局提出,并交送《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二)注册商标的保护期:

  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美国20年,欧洲10年。

  二、注册商标的转让:

  指商标注册人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照法定程序移转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一)注册商标转让的原则:

  1、连同转让原则。

  2、自由转让原则。

  我国商标法允许注册商标与企业分开转让,但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应由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二)注册商标转让的限制:

  1、类似商品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不得分割转让。

  2、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不得随意转让。

  3、集体商标不得转让。

  4、联合商标不得分开转让。

  5、共同所有的商标,任何一个共有人或部分共有人不得私自转让。

  (三)注册商标转让的程序:

  达成协议,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交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1份,附送原《商标注册证》,缴纳申请费、注册费。转让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经商标局核定,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给受让人,并予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应写明:

  1、被转让的注册商标的注册号、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商品名称。

  2、商标原注册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3、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受让人营业执照号,受让人的经济性质。

  三、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法律行为。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为许可人,获得注册商标使用权的人为被许可人。许可人仅将注册商标的使用权移转给被许可人,而不发生注册商标所有权的转移。

  (一)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形式:

  1、独占使用许可:指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区和指定的商品上独占地、排他地使用注册商标。任何第三人包括许可人自己都不得使用。

  2、普通使用许可:许可人可以允许不同的人同时使用某一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内容:应采用书面形式。双务合同,双方各自负有相应义务。

  1、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2、许可使用的商标、注册证号码、使用期限、使用商品的种类和名称。

  3、许可使用商品的质量标准。

  4、许可人监督商品质量的措施。

  5、被许可人保证商品质量的措施。

  6、商品销售的价格、范围。

  7、商品的产地、厂名的标注方法。

  8、合同发生纠纷后采取仲裁或调解的方式。

  9、许可商标被侵权后的处理方式。

  10、有偿许可使用的费用计算方法和付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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