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第七章

编辑整理:广东自考网   发布于:2018-05-23 12:27:08 点击: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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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著作权的限制(选、简、案)※

  一、合理使用:

  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针对著作财产权。

  要件: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1、使用的作品已经发表。未发表的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2、使用的目的仅限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或为了教学、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

  3、使用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并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我国著作权法具体规定了合理使用的12种情形:

  1、个人使用。

  2、引用。

  3、新闻报道使用。

  4、对政论性文章的转载、转播。

  5、对公开演讲的转载、转播。

  6、教学使用。

  7、公务使用。

  8、图书馆陈列或保存版本。

  9、免费表演。

  10、室外陈列作品的使用。

  11、对汉族文字作品的翻译。

  12、盲文出版。

  同样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二、法定许可使用:

  指依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者在利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目的在于鼓励作品的广泛传播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法定许可使用的5种情形:

  1、作品在刊登后,除著作权人申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实行一次性付酬办法。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5、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科教书,除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科教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小的文件作品,音乐作品或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法定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的相同处在于:

  1、以促进社会公共利益、限制著作权人权利为目的。

  2、使用的作品限于已发表作品。凡未公开发表的作品不在法定与合理范围之内。

  3、使用他人作品时都无须征得著作权人许可。

  4、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区别:

  1、法定许可的使用者限于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广播组织、报刊社,而合理使用无主体范围的限制。

  2、法定许可使用须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不必支付报酬。

  3、法定许可使用允许著作权人以声明加以排斥,而合理使用无此附加条件。

  三、强制许可使用:

  指在一定条件下,作品的使用者基于某种正当理由需要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经申请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即可使用该作品,无需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但应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目的:防止著作权人滥用其专有权。

  强制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同属于对著作权的限制。

  区别:合理使用不需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不用向其支付报酬;而强制许可使用必须先由使用人以合理条件和理由请求著作权人许可,如著作权人无理拒绝或不作答复,还须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申请,由该机关授权许可使用作品,并且须支付报酬。

  强制许可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的区别:法定许可适用于愿意使用法律所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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