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年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十八)

编辑整理:广东自考网   发布于:2018-05-23 12:27:05 点击: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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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章:商标注册(选、简、案)

  一、概念和原则:

  指商标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的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经过审核,准予注册的法律制度。

  我国的商标注册是按照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烟草、人类药品)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的。

  二、商标注册的条件:

  商标法关于商标注册的条件,是从主体和客体两方面来规定的。

  (一)商标注册的申请人:

  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我国国内商标注册实行商标代理与当事人直接办理的双轨制;外国人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其他事宜的,可委托任意一家有条件从事涉外代理业务的中国商标代理组织办理。

  (二)获准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的条件:

  1、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具有显著性,便于区别。

  2、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3、使用地理标志作为商标注册的,不得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4、不得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

  5、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

  ※注册商标被撤销或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注销之日起1年内,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被核准。

  三、商标注册的申请:

  (一)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

  1、一件商标一份申请:一份申请只能就一件商标提出注册申请,但允许申请注册的同一商标使用于不同类别的商品上。

  2、同一申请中的先申请: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以公告。

  3、同日申请中的先使用原则: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又在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查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以公告。

  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30天内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超过30天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由商标局裁定。

  (二)商标注册的程序:

  四、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形式、实质)与核准:

  (一)形式审查:

  主要审查商标注册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手续,从而确定是否受理申请。

  三种不同情况的处理方法:

  1、手续齐备并按规定填写申请书:商标局受理申请,编写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

  2、手续不齐备或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商标局将不予受理,退回申请,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3、手续基本齐备或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需要补正:商标局限期申请人进行补正。凡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天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未作补正或超过补正期限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二)实质审查:

  经过形式审查后,商标局要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实质审查,审查内容主要集中在三方面: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是否违反《商》的禁用条款,是否与在先权利发生冲突。有三种处理方法:

  1、符合《商》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认定,予以公告的。

  2、不符合《商》有关规定,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并发给《驳回通知书》。

  3、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可以修正,发给《审查意见书》,限其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予以修正,未作修正,超过限期修正或修正后仍不符合《商》规定的,驳回申请,发给《驳回通知书》。

  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申请人可自收到商标局的《驳》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决定不服,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法院起诉。

  (三)公告与异议: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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