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宪法学》复习纲要

编辑整理:广东自考网   发布于:2018-05-23 12:26:21 点击: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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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宪法的修改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

  4.宪法是政治法。

  过去讲宪法概念就讲这四点。讲宪法的效力最高,指人大制定的法律要依据宪法制定,行政法规等等也是如此。授权立法也应该写明依据授权法。任何法律必须有它的效力来源,否则的话就是无效的,这个效力来源就是宪法。严格的讲,如果不说明效力来源,这个法律就是无效的。

  (四)实质意义上的宪法(重点)

  任何一个国家都可以制定宪法(从形式意义上讲),但是实质意义上的宪法――理解的关键就是书上的第七页第四行法国《人权宣言》第十六条“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这句话是理解实质意义上的宪法的关键。如果一个国家能够保障公民权利和保障分权,即使没有一部法律被称为宪法,也是有宪法的。西方讲我们国家没有宪法,是从仅仅具备形式意义而不具有实质意义上说的。有一个宪法就是有一个限制,政府不能越过宪法规定去做事。

  如何理解实质意义上的宪法:

  1.宪法是权利保障书;

  2.宪法是民主事实的记录;

  3.宪法具有人民同政府之间关系法的性质。

  一个国家,只有宪法或者宪法性法律处理人民和政府之间的关系。行政法比较类似于宪法,所以行政法被称为“小宪法”,但是它处理的是人民个体和具体的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而宪法,处理的是人民整体和政府整体之间的关系,是基本性的关系。或者说“宪法是人民授权政府进行治理的授权书”。

  第二节 宪法规范的特点

  概要:这一节应注意概念和概念之间的区别,这些是理解宪法其他问题的关键,也是答好题的要点。比如书中讲到的宪法规范,其中讲到宪法规范有反复适用的特点,它是反复适用的,是针对一般人的。那么依据这个知识点出单项选择题,下面有四个选项,最高性,原则性,概括性,灵活性,到底是那一个特点?似乎这几个特点之间比较的相近,但是还是有细微的差别的。

  (一)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一般掌握)

  包括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的关系,国家与全社会的关系,国家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关系。

  (二)宪法规范所表现的主要特点(重点)

  1.最高权威性:由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所决定,简单的说就是“宪法是母法”;

  2.原则性:什么是原则问题要根据一个国家的特点来决定的;

  3.概括性:由宪法规范的对象的广泛性决定;

  4.适应性:原则性和概括性决定了宪法规范具有较强的适应性;

  5.无具体惩罚性:这个特点有争议;

  6.相对稳定性:我国的82宪法现今已经历88年、93年、99年三次修改。有人认为宪法的修改过于频繁。但也有学者认为宪法修改就修改,不用关心是不是频繁。以德国宪法为例,它的修改更为频繁,几乎每一年都在修改,并没有影响法治。

  7.广泛性(一般掌握)

  8.灵活性:可以出一道题要求举例说明灵活性。另外,灵活性严格的说也是妥协性。妥协是民主制度的主要特征之一,也是宪法制定与实施的必要条件之一。

  9.历史性:因为法律规范一般都滞后于现实;

  10.纲领性

  补充:原则性、概括性、纲领性等等是宪法部分规范具有的特点。比如“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法治国家”,是一个纲领性的规范。但是,大多数规范都是确定性的。

  第三节 宪法的分类(一般掌握)

  概述:对于考试来说,这是一个次重点。分类主要在乎学术上的意义,是人们运用抽象思维把各个宪法的共性与特点区别归纳出来。而且这些分类也比较的好记: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

  第四节 宪法的基本原则(重点)

  概要:这是掌握我们国家的宪法的关键。宪法观念从那里来,就是从宪法的基本原则来。而且研究一个国家宪法制度,切入点也就是宪法的原则。

  (一)概述(一般掌握)

  书上列了四个原则,实际上都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所针对的是反对封建社会确立资本主义的原则,有一些被我们国家借鉴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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