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广东自考法学类保险法复习资料(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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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概要:
责任保险合同概念;责任保险合同种类(重点);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了解);责任保险合同的特殊性(重点)。
再保险合同概念;再保险合同的独立性(重点);再保险合同的性质(了解);再保险合同的附随义务(重点)。
(一)名词解释
1、责任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在受赔偿的请求时,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
2、再保险合同:指保险人以其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部或者全部为保险标的,向他保险人转保而订立的保险合同。
(二)选择、简答或论述
一、责任保险合同的种类
我国,按照承担的方式和内容划分:
1、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主要险别:第三者责任保险、飞机第三者责任险、建筑安装工程第三者责任险。
2、公众责任保险合同。主要险别:场所责任保险、承包人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个人责任保险。
3、产品责任保险合同。
4、雇主责任保险合同。
5.职业责任保险合同。
二、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1、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依法对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2)被保险人依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被保险人的受雇人或其所有的物所致损害的责任。
此外,保险人需要负担因赔偿纠纷引起的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其他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
2、除外责任:
(1)战争、军事行为或bl、罢工、核子辐射或污染。
(2)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3)被保险人本身及其家属和受雇人所受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4)违反合同的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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