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宪法学考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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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决议、预算等
执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
2、制定规章、行政措施等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2)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以及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3)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3、领导、管理和监督
(1)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2)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3)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4)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5)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4、保护权益
依法保护公共财产、私有财产等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
5、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执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
2、制定规章、行政措施等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2)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以及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3)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3、领导、管理和监督
(1)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2)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3)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4)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5)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4、保护权益
依法保护公共财产、私有财产等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
5、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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