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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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
一、植物新品种权法律保护的正当性
植物育种程序需要投入大量的金钱和时间,而新的植物品种一旦培育出来,很容易被人繁殖,而且可能让育种人没有机会收回自己的投资。显然,如果没有任何手段对育种人投身于这一事业加以保护和予以奖赏,没有几个育种人会愿意花上数年时间并作出大量经济投资开发新的植物品种。因此,为了鼓励育种人在植物育种方面进行投资,为了对农业、园艺和林业的发展作出贡献并为了造福全社会,建立一种有效的保护植物品种的制度,十分必要。
二、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法律模式
对于植物新品种,我国形成了一个对繁殖材料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对生产方法的专利法保护的互补式立法模式,即采取的是专利法与专门法相结合的模式。
三、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
(一)植物新品种权的主体: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
(二)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内容:就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而言,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
(三)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范围
1、对象范围。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范围是指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效力所涉及的范围,可以是整个植物,也可以是植物的一部分,还延及那些依赖新品种的品种。
2、期限范围。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四)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四、植物新品种权的无效
1、自审批机关公告授予品种权之日起,植物新品种委复审员会可以依据职权或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请求,对不符合《条例》所规定的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条件的植物新品种,宣告品种权无效;对不符合名称规定的予以更名。品种权人或无效宣告请求人对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五、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限制
1、合理使用。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均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不得侵犯品种权人的其他权利。
2、强制许可使用。为了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审批机关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一、植物新品种权法律保护的正当性
植物育种程序需要投入大量的金钱和时间,而新的植物品种一旦培育出来,很容易被人繁殖,而且可能让育种人没有机会收回自己的投资。显然,如果没有任何手段对育种人投身于这一事业加以保护和予以奖赏,没有几个育种人会愿意花上数年时间并作出大量经济投资开发新的植物品种。因此,为了鼓励育种人在植物育种方面进行投资,为了对农业、园艺和林业的发展作出贡献并为了造福全社会,建立一种有效的保护植物品种的制度,十分必要。
二、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法律模式
对于植物新品种,我国形成了一个对繁殖材料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对生产方法的专利法保护的互补式立法模式,即采取的是专利法与专门法相结合的模式。
三、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
(一)植物新品种权的主体: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
(二)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内容:就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而言,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
(三)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范围
1、对象范围。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范围是指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效力所涉及的范围,可以是整个植物,也可以是植物的一部分,还延及那些依赖新品种的品种。
2、期限范围。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四)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四、植物新品种权的无效
1、自审批机关公告授予品种权之日起,植物新品种委复审员会可以依据职权或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请求,对不符合《条例》所规定的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条件的植物新品种,宣告品种权无效;对不符合名称规定的予以更名。品种权人或无效宣告请求人对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五、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限制
1、合理使用。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均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不得侵犯品种权人的其他权利。
2、强制许可使用。为了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审批机关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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