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广东自考刑事证据学简答题题库及答案

编辑整理:广东自考网   发布于:2018-10-18 17:01:44 点击: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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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自考刑事证据学简答题题库及答案

1.证据规则的特点

1)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

2)对刑事诉讼活动具有指导作用

3)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

4)是程序性准则

2.确立证据规则的意义

1)有利于司法公正

2)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3)有利于推进庭审方式的改革

4)有利于规范和监督执法行为5是履行国际公约的需要

3、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由

1)是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维护法制统一的需要

2)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和保障人权的需要

3)有利于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

4)有利于防止冤假错案

4、确立传闻证据排除的理由

1)传闻证据有可能失真

2)对传闻证据无法在法庭上当面质证,违背了交叉询问规则和直接言词原则

5、确立意见证据排除的理由

1)证人的职责应是将其感知和感觉到的客观事实提供法庭,以便法官对具体案情进行审查和判断

2)一般证人的推断意见其可靠程度低,无助于查明案件真相

6、确立补强证据排除的理由

1)需要补强的证据虚假可能性较大的证据

2)确立补强证据规则有利于克服口供至上的错误观念,也有利于防止刑讯逼供

7、证人证言的意义

1)可能成为指认证据的直接证据

2)证人提供的许多情况有助于侦查破案和证实犯罪

3)可用于验证其他证据的真伪

8、被害人陈述的意义

1)指认犯罪嫌疑人,证实犯罪

2)提供线索,证实犯罪

3)核实案情排除伪证

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意义

1)口供在侦查阶段的意义 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自首、坦白、交代其罪行的供述,有助于缩小侦查范围,迅速查明案情也有助于及时发现错、漏现象,从中发现新的线索

2)口供在审判阶段的意义在审判阶段,可用被告人的口供同其他证据比对,互相印证,有助于司法机关客观地分析案情,作出正确的结论。被告人的口供经查证属实的,可以用作案情的直接证据

3)口供对量刑的意义。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的具体情况,可以确定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作为最后量刑的参考

10、在逮捕或拘留必须在24小时询问的原因

1)在犯罪嫌疑人尚未来得及仔细思考如何对抗审讯的情况下及时对其进行询问,可能促使其如实供述,有利于迅速突破案情

2)如果发现了错拘、错捕的情况,即可尽快将不应当拘、捕的人释放,切实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11、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注意的问题

1)应当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2)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

3)应恰当解释“如实回答”的问题

4)应慎重对待书面供词

12、收集证据的变化情况

1)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自然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2)人为的因素也可能使证据发生变化

13、收集证据必须要遵循的要求

1)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进行

2)应当做到依靠群众

3)要主动及时

4)要客观全面

5)要深入细致

6)要充分运用科学技术手段

7)要注意把握人的心理状态

8)要有目的有计划的进行

14、收集物证书证的方法

1)通过勘验和检查收集

2)搜集、扣押

3)合法邮检

4)深入群众进行调查收集物证、书证

15、对被害人的陈述的收集

1)询问被害人应注意掌握其心理状态

2)对于生命垂危的被害人应及时询问

16、事实推定的成立条件

1)必要条件—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存在与否

2)前提条件—基础事实已得到法律上的确认

3)逻辑条件—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须有必然的联系

4)生效条件—以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反证成立与否确认推定的成立与否

17、主张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理由

1)无罪推定原则是各国立法的通例和国际公约的普遍规定

2)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国内立法中已有先例

3)确认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在诉讼中有效地保障人权

4)确认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提高司法人员、公安的素质和办案质量

5)有利于疑难案件的解决

6)有利于纠正刑讯逼供和虐待被羁押人员的错行为

18、为什么不宜对强奸案件的被害人多次反复进行询问

1)案件涉及被害人的隐私

2)反复询问会触及被害人的痛处

3)甚至会造成四处传扬、损害被害人的名誉的不良后果

19、如何理解被告人翻供的两重性

1)有的翻供是一种抗拒行为,是为了逃避或减轻罪责而狡辩干扰诉讼的正常进行,查清后应视为态度恶劣而在法定刑内对其使用较重的刑罚

2)有的翻供是纠正原先在供述中的某些虚假不实的内容是刑事辩护权的表现

20、简述刑事案件发生后应如何妥善保护好现场

1)除非对于伤残人员应及时抢救外,无关人员一律不应进入现场

2)派人对现场进行保护尽可能的保护现场的原貌

3)及时报案,要求公安机关尽快来人进行勘验、检查

11、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注意的问题

1)应当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2)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

3)应恰当解释“如实回答”的问题

4)应慎重对待书面供词

12、收集证据的变化情况

1)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自然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2)人为的因素也可能使证据发生变化

13、收集证据必须要遵循的要求

1)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进行

2)应当做到依靠群众

3)要主动及时

4)要客观全面

5)要深入细致

6)要充分运用科学技术手段

7)要注意把握人的心理状态

8)要有目的有计划的进行

14、收集物证书证的方法

1)通过勘验和检查收集

2)搜集、扣押

3)合法邮检

4)深入群众进行调查收集物证、书证

15、对被害人的陈述的收集

1)询问被害人应注意掌握其心理状态

2)对于生命垂危的被害人应及时询问

16、事实推定的成立条件

1)必要条件—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存在与否

2)前提条件—基础事实已得到法律上的确认

3)逻辑条件—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须有必然的联系

4)生效条件—以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反证成立与否确认推定的成立与否

17、主张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理由

1)无罪推定原则是各国立法的通例和国际公约的普遍规定

2)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国内立法中已有先例

3)确认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在诉讼中有效地保障人权

4)确认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提高司法人员、公安的素质和办案质量

5)有利于疑难案件的解决

6)有利于纠正刑讯逼供和虐待被羁押人员的错行为

18、为什么不宜对强奸案件的被害人多次反复进行询问

1)案件涉及被害人的隐私

2)反复询问会触及被害人的痛处

3)甚至会造成四处传扬、损害被害人的名誉的不良后果

19、如何理解被告人翻供的两重性

1)有的翻供是一种抗拒行为,是为了逃避或减轻罪责而狡辩干扰诉讼的正常进行,查清后应视为态度恶劣而在法定刑内对其使用较重的刑罚

2)有的翻供是纠正原先在供述中的某些虚假不实的内容是刑事辩护权的表现

20、简述刑事案件发生后应如何妥善保护好现场

1)除非对于伤残人员应及时抢救外,无关人员一律不应进入现场

2)派人对现场进行保护尽可能的保护现场的原貌

3)及时报案,要求公安机关尽快来人进行勘验、检查

21、简述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词义区别

1)举证责任是针对控辩双方而言的,要求当事人举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

2)证明责任范围更宽,除了控辩双方对自己的诉讼主张理应承担证明责任以外,受理与审理本案的法院,为了确保审判的公正和正确性,也必须对其所作的判决承担全部的责任

22、严禁刑讯逼供的原因(刑讯逼供的危害)

1)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误伤好人放过了真正的犯罪分子

2)逼出来的口供很不可靠,真假口供难辨使案情极端复杂化,会使办案人员陷于被动

3)刑讯逼供是很不文明的野蛮做法,会使办案人员丧失社会同情,也会损害公安、司法人员的形象,实际上也会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

4)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打骂体罚会损伤政策和法律的权威,更加增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对立情绪,造成以后审讯和改造中的困难

23、结合案例分析某些证据在诉讼过程中证明作用的转化

1)随着侦查案件的逐步深入,原有的证据有可能被进一步被证实,也有可能被收集到的更多的证据被推翻

2)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都属于办案人员对于证据在诉讼中的证明作用的一种判断,则原来的控诉证据就有可能变为现在的辩护证据

3)由此我们得知,就要求办案人员绝不能先入为主,对证据的判断绝不一成不变而应当随着案情的推进而逐步发展,要随时调整自己原来对某些证据的认识,以揭示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

24、书证的意义

1)由于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因而某些书证可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

2)书证比一般的物证较易与保存,因而一般具有持久的证明力

3)特定的书证的有无,是某些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4)书证可以用来检验其他证据的真伪

25、简述根据同案被告人一致供述认定案件部分事实的情况

1)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至少有一次主要犯罪事实已有大量其他证据可以证实,另外几起案件的犯罪手段、作案情节,予以证实犯罪案件有大体类似,如果同案犯罪嫌疑人供述一致且始终稳定的,可以根据这些一致的供述加以认定

2)在案件主要事实或基本事实已经查清的情况下,涉及共同犯罪中预谋、分工、分赃等内部情况,应允许依据同案被告的一致供述加以认定

26、如何记录在勘验、检查中感知得情况

1)在从事勘验、检查时,必须认真仔细的记录在勘验、检查中通过视觉、听觉、嗅觉、触觉所感知的各种情况

2)对于重要的案件,如果有条件的,最好能以录音、录像或拍照等方法,同时能感知的现象记录下来

3)必要时,还应当根据现场笔录和记载的情况,重新恢复,按照刑诉法的规定进行侦查实验

27、传来证据的作用

1)可以作为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

2)可以作为判断原始证据是否可靠的佐证

3)可以代替某些不可提取的原始证据

4)某些原始证据不可获得时,只要传来证据查证属实,也可用作定案的证据

28、直接证据的表现形式

1)被害人指认犯罪分子的陈述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3)现场目击者指认犯罪分子并陈述犯罪过程的证言

4)某些记载有关犯罪内容的书证

5)某些能够在现犯罪经过的视听资料

6)有些现行犯被当场抓获,当时查获的赃款、赃物

7)某些特殊情况下的物证

29、使用书证容易发生偏差及应当注意的问题

1)对于书证,在使用时一定要判明是不是原件

2)如果不是原件,而是抄件或复印件,则应审查再抄写或者复印的过程中是否遗漏或者故意弄虚作假

30、鉴定结论有哪些特点

1)是专家的判断性意见

2)不能就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3)必须提出书面结论

31、简述忽视对物证、书证以及言词证据固定、保全造成的危害(证据保全的意义)

1)将某些用肉眼难以看到活容易变形、变质的证据显现出来加以固定、提取才能使其对案情发挥证明作用

2)防止某些物证书证被毁灭替换失去证据效力

3)防止证人外出、死亡而不能到庭作证

4)保全证据是档案管理的需要

32、试论对证据进行科学有序排列与组合的原则与方法

原则是如果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有数个罪,那么对每一个罪,都应有一组完整的证据。在每一组证据中,一般应把证明同类问题的证据材料排列在一起。例如,应将证明犯罪动机、目的、手段以及具体的犯罪事实、情节的若干证据,分别归为一类。通常先直接证据,后排间接证据

方法1)按照时间的先后次序排列 就是将证明第一次犯罪的各种证据,全部集中排列在一起,然后再排证明第二次。第三次犯罪的证据,依次类推

2)按照所犯罪行的轻重适当排列 就是将证明主要罪行的证据排列在最前面,然后再排证明其他次要罪行的证据

33、使用物证应注意的问题

1)现场勘查必须十分仔细

2)收集物证应注意全面、客观

3)调取证据与搜索检查

4)对已收集到的证据应妥善保管

34、简述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贯彻言词直接原则的体现

1)将开庭前对公诉案件的实质性审查改为程序性审查

2)克服了控诉不分、先定后审等弊端

3)赋予合议庭审判权

4)理顺了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5)废止了由法官出示物证和宣读证人证言等不恰当的做法

35、简述视听资料与某些以录音、录像等为载体形成的其他证据的区别

1)视听资料与物证的区别

2)视听资料与书证的区别

3)视听资料与专为诉讼行为制作的录音、录像、摄像的区别

36、试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认定非法所得的举证责任

1)从刑事诉讼角度来看,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非法所得的举证责任事实上就是在特定的情况下转移到了被告人的身上,即当他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时,司法机关就可以责令说明来源,如果本人说不清楚财产来源,人民法院即可认定其构成犯罪

2)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正式确认并实际贯彻了在特定情况下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刑事被告人在一定条件下,要进行无罪辩护,就必须承担举证责任

37、简述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的区别

1)产生的方式不同

2)司法者的自由裁量权不同

3)使用的范围不同

4)推定的种类不同

38、间接证据的排他性

1)运用间接证据定案时,必须排除掉其他各种可能性,已确认这个结论是唯一的、无可辩驳的事实

2)如果还有其他的各种可能难以排除,则不能认定。这叫做把握间接证据的排他性

3)使用间接证据认定案情时的显著特点,就在于他们是通过否定的形式逐一排除掉其他各种可能性,从而以逻辑推理的方法来确定案件事实

39、为什么不具有特定统一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主要根据

1)确定送检物与比对物具有相同的特征,从而认定同一

2)确定送检物与比对物具有不同的特征,从而否定同一,排除犯罪嫌疑

40、什么事举证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什么条件下应当承担部分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控告方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负有举出证据加以证明的义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依据法律事实,提出证明其无罪、罪轻或者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材料和意见,反驳控诉的一部或全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部分

41、举证责任的相对性

1)法律后果不同 人民法院不得仅根据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提不出有力的辩护证据就认定被告人有罪或者加重其刑罪,而起诉方指控被告人有罪必须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指控

2)承担的举证责任不同 虽然法律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再反驳控诉的情况下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但不强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必须证明其诉讼主张

3)证明要求不同虽然法律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再反驳控诉的情况下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但不要求其提出的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42、为什么某些特定的鉴定事项,国家明确限定只能有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1)某些特定的鉴定事项关系人民的生命安全,对其管理本身就特别的严格

2)此类物品的鉴定工作,必须严格控制,不允许未经授权的机构和人员进行鉴定

43、推定与拟制的区别

1)推定是指对于某些情况不明或无法证明的事项,以假定或推断的方式加以确定

2)拟制是指法律把某些实际上并不相同的事项,视为具有相同意义

44、如何对待被告人翻供

1)明确被告人翻供的两重性,既有抗拒行为,又有刑事辩护权的表现

2)对被告人反复变化的多次口供应作具体分析,总的原则是坚持实事求是,查证属实者信,查证无实据者否

45、诉讼证明的含义与其他证据活动的区别

诉讼证明是指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根据已知事实,为查明和证实争议案情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具体含义:1)诉讼证明的主体包括国家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

2)诉讼证明的对象是引起诉讼争议的案件事实

3)诉讼证明的性质是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它包括从收集证据到审查、判断证据以及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全过程。诉讼证明是由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诉讼活动,这是他同其他证明活动的重要区别。

46、询问被害人应当注意的问题

1)被害人可打电话或用书面材料进行控告,但不能代替当面陈述

2)询问时应先让被害人自由陈述,然后再提出有关问题要他回答

3)询问被害人,语气应亲切、和蔼,避免被害人再次受到伤害

4)事先应作必要的准备,以便有针对的做好思想工作

5)对被害人不易反复多次询问,以免造成副作用

47、刑事诉讼证据应具有合法性的主要理由

1)理论依据 强调刑事诉讼证据应具有合法性,这是由刑事诉讼本身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2)法律依据 各国的诉讼法对那些材料可以作为诉讼证据,哪些材料不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作出明确的规定,法律禁止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3)事实依据 凡是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明材料,均不能成为诉讼证据

48、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关系

1)言词原则和直接原则是互相依存、配套实施的两项诉讼原则

2)言词原则要求诉讼必须以言词的方式进行,这是最基本的要求 直接原则是贯彻言词原则的保证

49、人民法院判决定罪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的关系

1)对被告人在判决确定前应视为无罪,要求控诉方必须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来推翻被指控的罪名,强调了人民法院才是有权作出有罪认定的唯一机关着眼于从同一定罪的角度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人民法院判决定罪原则或者在进一步概括为罪从判定与无罪推定有相通之处但不能将其直接解释为无罪推定原则

50、证据排列组合的意义

1)有利于对证据的审查、判断

2)有利于在庭审中组织对证据的调查、质证与辩论

3)有利于档案管理

51、物证可能成直接直接证据的几种特殊情况

1)枪支、炸弹等杀伤性武器是法律明文禁止的,如果发现某人非法携带枪支和炸弹,那么这些物证就能成为直接证据

2)鸦片、海洛因之类,是国家明令严禁的毒品。如果发现某人身上藏匿有一定数量的毒品则这些毒品就可以成为直接证据

3)如果在犯罪现场发现并提取几枚新鲜的指纹,经鉴定确认是被告人某甲的,则这些指纹就可以作为直接证据

52、刑事诉讼中无需证明的事项?

1)众所周知的事实以及自然规律和科学定理

2)司法人员职务上熟知的事实

3)预决的事实

4)推定的事实

53、如何在侦查阶段运用视听技术、设施监控犯罪和存储犯罪信息?

1)当侦查人员发现了线索或者了解到犯罪集团正在实施有预谋的犯罪时,即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控

2)设法以录音、录像等方法录制下来作为视听资料妥为保管

54、刑事诉讼中证人的诉讼义务:

1)有作证的义务2)有如实作证的义务3)出庭接受讯问、质证

55、刑事证明主体的范围:

1)国家专门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2)案件中的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56、举证责任转移和举证责任倒置的区别:

1)举证责任转移由法官酌定,举证责任倒置是法律规定2)举证责任转移只涉及部分案情,举证责任倒置是就整个罪而言

57、应如何在刑事诉讼中贯彻直接原则:

1)要求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必须直接了解案情,亲自调查和询问尤其在法庭开庭时,必须通知当事人和证人出庭应诉和作证,当众陈述案情和进行辩论、质证

2)法官只应根据当庭审问和在法庭辩论中得出的直接印象作出判决,而不能仅仅依据间接得知的情况推定案情,更不允许在当事人不到庭的情况下进行审判

58、简述公讼案件中举证责任的承担

1)公讼案件原则上应由起诉方承担举证责任

2)公讼案件中华被害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也不承担举证责任,但在反指控的情况下,有时须承担部分举证责任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部分举证责任的相对性

59、如何避免用非法手段收集言词证据造成的冤假错案

1)一般应以口头询问的方式收集言词证据在首级证据时,应当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等,就案件事实及经过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进行当面的口头陈述

2)发现疑问时仍以口头询问的方式核查证据 在审查证据时,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如果发现某些证词存在一点,应当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等进行当面的口头陈述,让他们再以言词的方式复述有关情况,进行补充或改正

3)法庭审判应当传唤证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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