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可撤销婚姻

编辑整理:广东自考网   发布于:2018-05-23 12:29:20 点击: 次 
立即购买

《自考视频课程》名师讲解,轻松易懂,助您轻松上岸!低至199元/科!

  可撤销婚姻
  婚姻撤销的原因和程序:
  《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例题·多选题]《婚姻法》第11条规定“一年”不适用时效的( )。
  A.中断
  B.终止
  C.中止
  D.延长
  [答案]ACD
  [解析]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一年是除斥期间,所以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构成胁迫必须具有下列要件:须有胁迫的故意;须有胁迫行为;胁迫须具有违法性;须被胁迫人因恐惧心理而为的意思表示与胁迫行为间具有因果关系。
  婚姻撤销的原因仅限于胁迫。婚姻法也未将欺诈作为婚姻撤销的原因。
  婚姻撤销的程序: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意思表示,须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作出,而非向相对人作出。
  可撤销婚姻在依法撤销之前,现存的婚姻关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例题·单选题]目前我国婚姻法将其作为婚姻可撤销的原因仅是( )。
  A.意思表示重大瑕疵
  B.因胁迫而结婚
  C.意思表示不真实而结婚
  D.意思表示错误而结婚
  [答案]B
  [解析]婚姻撤销的原因仅限于胁迫。
  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婚姻法》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一)无效和被撤销婚姻对当事人在财产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
  1、对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2、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相互之间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3、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由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无效和被撤销婚姻对当事人在人身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
  1、不适用夫妻姓名权和人身自由权的规定;
  2、不是合法的生育主体,子女是非婚生子女;
  3、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和配偶之间不发生姻亲关系;
  4、监护代理收养及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等问题上,不适用以夫妻身份为基础法律关系的各项规定。
  (三)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1、子女于无效婚姻或被撤销中受胎,但在出生时其父母已具有合法的配偶身份时,该子女应视同婚生子女;
  2、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中受胎、出生的子女与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其父母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影响。
  (1)父母对该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管教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2)该子女成年后对父母负有赡养的义务;
  (3)父母与该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以上就是关于《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可撤销婚姻》的全部内容,如需了解更多学历提升自考报名报考时间自考报名流程自考院校和专业查询开考时间安排自考课程自考教材购买等的相关问题,可随时添加广东自考网《专业老师微信》进行在线沟通了解哦~

本文标签:串讲笔记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gdszkw.com

本文地址:http://www.gdszkw.com/cj/9903.html



《广东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最终考试信息请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站内容部分信息均来源网络收集整理或来源出处标注为其它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广东自考-便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