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一夫一妻制原则

编辑整理:广东自考网   发布于:2018-05-23 12:29:19 点击: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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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夫一妻制原则
  学习要点:一夫一妻原则的含义。一夫一妻的历史条件。现实状况。法律具体规定。
  (一)一夫一妻制的含义: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永久共同生活的婚姻制度。
  一夫一妻制是一男一妇结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其含义是:任何人,无论其地位高低,财产多寡,都不得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已婚者在配偶死亡或双方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一切公开、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
  (二)基本要求
  1、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2、有配偶者在婚姻终止之前不得再行结婚;
  3、不符合一夫一妻原则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4、重婚不具有法律的效力;
  5、一切公开的或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
  (三)保障一夫一妻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1、重婚
  (1)概念:重婚,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与重婚罪区别、法律上重婚与事实上重婚区别。
  (2)重婚行为的民事和刑事法律后果是什么?
  按照我国现行法的规定,重婚行为发生下列民事法律后果和刑事后果:首先,重婚是结婚的禁止条件。其次,经查明为重婚的,其婚姻无效。再次,构成重婚罪的,依我国刑法第180条处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例题·案例分析题]1972年,被告刘某某与翟某某结婚,并生养两子。1990年,被告李某某与王某某登记结婚,并生养一女。两被告是同村邻居,平时关系较好。1992年,刘某某自己办了个电套厂,聘用李某某为采购员。后,两人关系暧昧,1993年中旬经密谋后,刘某某带李某某背井离乡到朋友家,并谎称自己已与原妻离婚,李某某是新娶之妻。从此以后,两被告便公开以夫妻名义借住在刘某某朋友家,共同生活2年零4个月,且生养一子。1996年3月,刘某某原妻翟某某得知两被告下落,便向人民法院起诉。
  翟某某诉刘某某、李某某重婚案——两被告之间的同居关系构成事实婚姻吗?两被告之间的关系违反婚姻法的何项原则?
  [答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本案两被告在1993年中旬之后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且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双方都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且,他们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事实发生在前述民政部条例实施以前,所以,两被告的同居关系构成事实婚姻。
  两被告之间的事实婚姻关系违反了一夫一妻的婚姻法基本原则。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名词解释)
  (1)概念: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2)结合夫妻忠实、尊重。
  [例题·单选题]周某老家山东,已婚,因长期一人在京,倍感孤单、寂寞。 2003年7月开始与单位赵某(不以夫妻名义)同居,其行为是婚姻家庭法所禁止的( )。
  A、重婚     B、事实婚姻
  C、家庭暴力   D、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答案]D
  [解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共同的居住,本题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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