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事实婚姻和补办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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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和补办结婚登记
(一)事实婚姻及其对策
事实婚姻是法律婚姻的对称。它是不符合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的,以夫妻关系相对待的两性结合。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法律的意见》(1979年2月2日)中指出:“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按此,事实婚姻的主体仅限于原无配偶的男女,双方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并有一定的公示性,与不以夫妻名义非婚同居有着严格的区别。
第一个阶段: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至1989年11月21日。在此期间,司法实践中是承认符合结婚法定条件的事实婚姻的。
第二个阶段:1989年11月21日至1994年2月1日。在此期间,司法实践中仍然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但是条件比过去严格,通过有关发生时间的规定,体现了过去从宽、后来从严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11月21日)中指出: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1986年3月15日《婚烟登记办法》施行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上述《若干意见》还指出: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当时该条例尚未颁行,此解释仅为预告)。
第三个阶段:1994年2月1日以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是于1994年2月1日施行的,自该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仅为非婚同居关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二)补办结婚登记及其效力
我国《婚姻法》经2001年修正后,增设了有关无效婚姻的规定,但并没有将未办结婚登记列为婚姻无效的原因,而是作了应当补办结婚登记的规定。对此,不应当理解为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也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如不办理结婚登记,未取得结婚证,当然不能确立夫妻关系。在我国,经由法定程序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仅限于已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法理上应视为婚姻不成立。
关于事实婚姻和补办结婚登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一)》中指出,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倒》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上述司法解释还指出: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例题·单选题]张某与陈某(无血缘关系)均出生于1976年5月1日,两人从1995年10月1日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后因感情不和而纷争不断,但又因财产问题而协议离婚不成,遂于2001年9月29日起诉至人民法院。经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告知应先补办结婚登记。两人于2001年10月8日补办结婚登记。张某与陈某间的婚姻效力始于( )。
A.1995年10月1日
B.1996年5月1日
C.1998年5月1日
D.2001年10月8日
[答案]C
[解析]1998年5月1日,双方均符合法定婚龄。
[例题·案例分析题]男甲与女乙同为一村村民,1985年二人开始恋爱并于次年向亲朋好友宣布他们已经结婚,但事实上并未办理登记手续,此时两人均已24岁:以后两人开始同居,同村人也认定他们是夫妻。1990甲进城打工,不久认识了女丙,两人产生了感情,于次年底甲与丙共同生活,对外以夫妻名义进行社会交往,邻居也认为他们是夫妻。乙知道后非常气愤,准备提出诉讼。
问:(1)甲与乙的关系应如何认定?
(2)甲与丙的关系应如何认定?
[答案](1)甲与乙的关系已构成事实婚姻。根据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理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同居时双方都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以定为事实婚姻。
(2)甲与丙的关系已构成重婚。甲丙以夫妻名义生活,也得到了周围群众的认可,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他们构成事实重婚。
(一)事实婚姻及其对策
事实婚姻是法律婚姻的对称。它是不符合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的,以夫妻关系相对待的两性结合。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法律的意见》(1979年2月2日)中指出:“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按此,事实婚姻的主体仅限于原无配偶的男女,双方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并有一定的公示性,与不以夫妻名义非婚同居有着严格的区别。
第一个阶段: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至1989年11月21日。在此期间,司法实践中是承认符合结婚法定条件的事实婚姻的。
第二个阶段:1989年11月21日至1994年2月1日。在此期间,司法实践中仍然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但是条件比过去严格,通过有关发生时间的规定,体现了过去从宽、后来从严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11月21日)中指出: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1986年3月15日《婚烟登记办法》施行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上述《若干意见》还指出: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当时该条例尚未颁行,此解释仅为预告)。
第三个阶段:1994年2月1日以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是于1994年2月1日施行的,自该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仅为非婚同居关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二)补办结婚登记及其效力
我国《婚姻法》经2001年修正后,增设了有关无效婚姻的规定,但并没有将未办结婚登记列为婚姻无效的原因,而是作了应当补办结婚登记的规定。对此,不应当理解为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也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如不办理结婚登记,未取得结婚证,当然不能确立夫妻关系。在我国,经由法定程序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仅限于已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法理上应视为婚姻不成立。
关于事实婚姻和补办结婚登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一)》中指出,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倒》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上述司法解释还指出: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例题·单选题]张某与陈某(无血缘关系)均出生于1976年5月1日,两人从1995年10月1日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后因感情不和而纷争不断,但又因财产问题而协议离婚不成,遂于2001年9月29日起诉至人民法院。经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告知应先补办结婚登记。两人于2001年10月8日补办结婚登记。张某与陈某间的婚姻效力始于( )。
A.1995年10月1日
B.1996年5月1日
C.1998年5月1日
D.2001年10月8日
[答案]C
[解析]1998年5月1日,双方均符合法定婚龄。
[例题·案例分析题]男甲与女乙同为一村村民,1985年二人开始恋爱并于次年向亲朋好友宣布他们已经结婚,但事实上并未办理登记手续,此时两人均已24岁:以后两人开始同居,同村人也认定他们是夫妻。1990甲进城打工,不久认识了女丙,两人产生了感情,于次年底甲与丙共同生活,对外以夫妻名义进行社会交往,邻居也认为他们是夫妻。乙知道后非常气愤,准备提出诉讼。
问:(1)甲与乙的关系应如何认定?
(2)甲与丙的关系应如何认定?
[答案](1)甲与乙的关系已构成事实婚姻。根据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理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同居时双方都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以定为事实婚姻。
(2)甲与丙的关系已构成重婚。甲丙以夫妻名义生活,也得到了周围群众的认可,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他们构成事实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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