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学习笔记 合同成立的其他问题

编辑整理:广东自考网   发布于:2018-05-23 12:28:13 点击: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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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书及其性质
  确认书是对要约所作出的最终的、明确的、肯定的承诺。确认书是承诺的重要组织部分,是判断是否作出承诺的要素。
  二、关于交叉要约
  交叉要约是指订约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地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在交叉要约的情况下,两个意思已经从客
观上达成了合意,但当事人主观上并没有意识到这种合意的存在,且一方甚至可能行使要约的撤销权,所以不能使合同成立。
  三、以实际履行的方式订约
  在实践中,当事人虽未履行特定的形式(针对要式合同,必须履行特定的形式合同才能成立),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可以从
当事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中推定当事人已经形成了合意和合同关系。
  四、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1、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生效的时间决定的。请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了承诺,但因其他原因导致承诺到达延迟。如果要约人没有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而不接受该
承诺的,承诺视为有效,承诺生效时间以承诺通知实际到达要约人的时间而定。另外还需要注意如何确定承诺发出的时间。
  (2)根据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要约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则受要约人的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
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 直接对话方式作出承诺,就以收到承诺通知的时间为生效时间;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要求的方式作出承诺,一旦实
施承诺行为,即为承诺的生效时间。
  2、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成立涉及到法院管辖权及选择法律适合等问题的重要因素,考生应掌握。从原则上说,承诺生效的地方即合同成立的地点。非要式合同以承诺发生效力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要式合同以完成法定或约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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