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度考试之婚姻家庭法(一)复习摘要

编辑整理:广东自考网   发布于:2018-05-23 12:26:33 点击: 次 
立即购买

《自考视频课程》名师讲解,轻松易懂,助您轻松上岸!低至199元/科!

  第一章 亲属法概述

  一、亲属制度的起源

  二、亲属法的历史沿革:

  中国古代亲属法

  外国古代亲属法

  三、亲属法概念:

  四、亲属法的特点:

  适用范围上的广泛性;鲜明的伦理性;

  强烈的民族传统特色;多为强行性规范;

  第二章 亲属法的原则

  婚姻自由原则,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一夫一妻原则,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男女平等,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计划生育原则

  婚姻家庭主体的共同责任: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三章 亲属关系原理

  一、当代亲属法的亲属类别:

  配偶

  血亲:自然血亲、拟制血亲

  姻亲: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二、亲系和亲等

  1、亲系的分类:

  2、亲等的概念及计算方法:

  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我国婚姻法中的计算法

  第四章 结婚法

  一、婚姻的概念及结婚制度的沿革:

  二、婚约及婚约的效力:

  三、结婚的条件:

  必备条件、禁止条件

  四、结婚程序:

  婚姻登记机关和具体程序

  事实婚姻

  五、无效婚姻

  婚姻无效的原因

  婚姻无效的程序和请求权

  六、可撤销婚姻

  婚姻撤销的原因

  婚姻撤销的程序和请求权

  七、婚姻无效和被撤消的法律后果:

  婚姻关系自始无效。

  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第五章 夫妻关系法

  一、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的姓名权

  夫妻的人身自由权

  夫妻住所选定权

  同居及忠实义务

  计划生育义务

  二、夫妻财产关系

  1、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和类型

  2、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实际取得或已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非特定性的继承或受赠财产;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3、我国的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财产约定的条件:

  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

  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共同利益

  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约定的对内对外效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4、夫妻的债务:

  共同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两种情况除外:1)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

[1]   


以上就是关于《2006年度考试之婚姻家庭法(一)复习摘要》的全部内容,如需了解更多学历提升自考报名报考时间自考报名流程自考院校和专业查询开考时间安排自考课程自考教材购买等的相关问题,可随时添加广东自考网《专业老师微信》进行在线沟通了解哦~

本文标签:串讲笔记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gdszkw.com

本文地址:http://www.gdszkw.com/cj/4677.html



《广东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最终考试信息请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站内容部分信息均来源网络收集整理或来源出处标注为其它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广东自考-便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