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一》听课笔记第十二章(2006年版)

编辑整理:广东自考网   发布于:2018-05-23 12:26:32 点击: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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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一节: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概说
专指有关组织对妨害婚姻家庭行为的受害人提供的援助。
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以及有关国家机关。
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行为的受害人,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请求,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劝阻包括两层含义:一是 劝说行为人停止侵害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对于劝说无效的情形可采取适当的手段阻止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及时解救受害人。
第二节:妨害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及相关民事裁判的执行
给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
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1、配偶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2、离婚是上述违法行为导致的,两者之间具有必然因果关系;3、离婚出于有上述违法行为一方的过错。另一方对此无过错的。
妨害夫妻共同同产分割应当承担的特殊民事责任。
其他法律规定的妨害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1、丧失继承权;2、监护人责任。
婚姻家庭案件裁判的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的必要性;《婚姻法》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妨害婚姻家庭的行政责任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根据《治安管理条例》规定,殴打家庭成员造成轻微伤害的,或者虐待家庭成员而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可以处以行为人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骗取婚姻登记: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妨害婚姻家庭的刑事责任
《婚姻法》对重婚罪、虐待罪、遗弃罪以及家庭暴力犯罪作了明确规定。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还包括: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破坏军人罪,拐骗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重婚罪:〈刑法〉规定,犯重婚罪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虐待罪:虐待罪的主体只能是年满16周岁、具有责任能力的与受害人在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遗弃罪:〈刑法〉规定,犯遗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破坏军婚罪:破坏军婚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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