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行政法学》第十六章串讲笔记

编辑整理:广东自考网   发布于:2018-05-23 12:26:32 点击: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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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原告,不告不理;被告;第三人;代理人。最特殊的是原告、被告,第三人稍具特殊性。

  行政诉讼的原被告的恒定性:

  a.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或相关人。.

  b.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

  c.不允许行政主体起诉象征相对人或相关人,也不允许行政主体反诉。

  1.原告:.

  (1)资格:要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律上即为权利义务关系。

  (2)原告的确定:不考虑是否具备民法上的权利能力,而是考虑其能否独立承担财产性责任。

  a.公民:.

  (一)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二)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b.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随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c.利害关系人:.

  (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例如生猪屠宰场的案例)的。

  (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受害人)。

  (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d.相邻权人。

  e.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与传统的法人理论强调人格的唯一性不一致,最高法院补充的司法解释认可,认为各方利益受到侵犯时可以提起诉讼,可联系专利复审中的主体问题)。

  某中外合资企业的外方认为,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侵害了外方的合法权益,单独以外方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此,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不能受理,因为合资企业中的外方不是独立的法人

  B.可以受理,因为外方依法享有单独提起诉讼的权利

  C.可以受理,但外方必须以企业的名义

  D.可以受理,但是应当与中方一起作共同原告

  答案:B.

  f.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g.合伙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的原告资格。(不是民法主体,但却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合伙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待定)

  h.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i.股份制企业:

  (一)企业本身;

  (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均能以企业名义起诉,但他们本身不具有原告资格。

  张某因打李某被某县公安局一派出所罚款50元,张某不服向县公安局提起复议,县公安局撤销了该处罚决定,李某不服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如何办理?

  A.应予受理

  B. 不予受理

  C.驳回起诉

  D.告知其向某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答案:A

  [分析]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构成要件。原告必须是承担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后果或受其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特定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使不是直接相对人,但只要其有足够充分的理由认为其权益受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也可以成为行政诉讼原告。只要原告“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就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

  2.被告的确定:

  (1)一般原则:哪个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谁被告。

  (2)确定:

  a.共同行为: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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