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复习第九、十、十一刑法分论概述
《自考视频课程》名师讲解,轻松易懂,助您轻松上岸!低至199元/科!
本章为重点章节。了解一下类罪概念、特征。
贪污罪,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解释见刑法93条、382条第2款。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对象是公共财物。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个人贪污在一般情节下,数额达到5000元,即成立犯罪。主观方面故意,有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如果由于工作失误造成帐务上的缺额或公共财物的少量损失,不构成犯罪。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本罪适用死刑的起点为贪污10万以上,或情节特别恶劣,所谓情节特别恶劣,一般指对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订立攻守同盟,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的情形。
挪用公款罪,概念、特征和认定。与贪污罪的区别。挪用公款后,出于非法占有目的,拒不归还公款的,可转化为贪污罪。挪用公款与挪用资金的区别。
受贿罪,客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利益,以此交换对方的财物。贿赂限定于财物或财产性利益。不包括性贿赂等非财产性利益。受贿罪是结果犯,处罚数额同贪污罪。犯罪主体没有382条第2款规定受委托的情形,受贿与贪污的界限,受贿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区别。受贿罪的处罚。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本罪是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堵漏性条款,由于贪污贿赂犯罪隐蔽性强,取证不易,设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可将部分证明责任转移给被告人,减少打击腐败犯罪的司法成本。
本章犯罪应重点掌握的法条:第382、383、384、385、395条。
第十章 渎职罪
本章大致了解类罪的概念、特征、罪名,课程要求与危害国家安全罪相同。
第十一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本章大致了解。课程要求与危害国家安全罪相同。
复习方法与考试问题:
刑法分论共有11章,由分论概述和10章具体犯罪构成,其中有7章是我们学习的重点,即第1章概述、第3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4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5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6章侵犯财产罪、第7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9章贪污贿赂罪。复习时首先要做到基本法条熟悉,需要掌握的法条主要是刑法典,98年12月29日人大常委会有关惩治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的决定以及三个刑法修正案,分别涉及到公司、证券犯罪(99年12月26日),滥用土地、破坏森林资源犯罪(01年8月31日),和危害公共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洗钱犯罪(01年12月29日)。其次要做到能利用所学知识分析案例,刑法分论应用性较强,案例分析十分重要。
以上就是关于《《刑法》总复习第九、十、十一刑法分论概述》的全部内容,如需了解更多学历提升、自考报名报考时间、自考报名流程、自考院校和专业查询、开考时间安排、自考课程、自考教材购买等的相关问题,可随时添加广东自考网《专业老师微信》进行在线沟通了解哦~
《广东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最终考试信息请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站内容部分信息均来源网络收集整理或来源出处标注为其它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