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年10月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五)

编辑整理:广东自考网   发布于:2018-05-23 12:26:21 点击: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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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1.法律关系的分类:

  ⑴ 公法法律关系。公法一般指宪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公法基本上代表公共利益。公法主要调整纵向关系,即调整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或国家机关与公民、非国家机关法人或社团的关系。

  ⑵ 私法法律关系。私法一般指民法与商法,私法基本上代表私人利益。私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关系,即调整私人事务和私人相互关系。

  ⑶公私法混合法律关系。在我国,体现公私法混合性质的法律主要是通称为经济法这一部门法以及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等。公私混合法调整纵向与横向结合的法律关系,是实行国家对经济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形式。

  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

  162.[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与其他社会责任相比,法律责任有两个特点,一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二是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163.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

  ⑴ 违法行为。指所有违反法律的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狭义的违法行为。(狭义的违法行为也可以称为一般侵权行为,包括民事和行政侵权行为,指除犯罪外所有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政治权利、精神权利或知识产权的行为。)

  ⑵ 违约行为。即违反合同约定,没有履行一定法律关系中作为的义务或不作为的义务。

  ⑶ 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作为法律责任的产生原因,是指从表面上看,责任人并没有从事任何违法行为,也没有违反任何契约义务,仅仅由于出现了法律所规定的法律事实,就要承担某种赔偿责任。

  164.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 :

  ⑴ 违法行为以违反法律为前提;

  ⑵ 违法行为必须是某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⑶ 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⑷ 违法一般必须有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

  ⑸ 违法者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或法定行为能力。

  165.法律责任的目的 :

  保障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权力得以生效,在它们受到阻碍,从而使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受到侵害时,通过适当的救济,使对侵害发生有责任的人承担责任,消除侵害并尽量减少未来发生侵害的可能性。

  166.法律责任的功能 :

  ⑴ 惩罚功能,就是惩罚违法者和违约人,维护社会安全与秩序。

  ⑵ 救济法律关系主体受到的损失,恢复受侵犯的权利。

  ⑶ 预防功能,就是通过使违法者、违约人承担法律责任,教育违法者、违约人和其他社会成员,预防违法犯罪或违约行为。

  167.[救济]:即赔偿或补偿,指把物或人恢复到违约或违法侵权或受到损失前它们所处的状态。可以分为特定救济和替代救济。

  [特定救济]:是指要求责任人作他应作而未作的行为,或撤销其以作而不应作的行为,或者通过给付金钱使受害人的利益得以恢复。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这种救济的功能主要用于涉及财产权利和一些纯经济利益的场合。

  [替代救济]:是指以责任人给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替代品,弥补受害人受到的名誉、感情、精神、人格等方面的损害。这种救济功能主要用于精神损害的场合。

  168.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㈠法律责任与法律权力有着密切的联系:

  ⑴责任的认定、归结与实现都离不开国家司法、执法机关的权利(职权);

  ⑵责任规定了行使权力的界限以及越权的后果,因而使权力的运作成为主体所施发的一种具有负责精神的行为过程。

  ㈡法律责任与法定权力与义务有密切的联系:

  ⑴法律责任规范着法律关系主体行使权力的界限,以否定的法律后果防止权利行使不当或滥用权力;

  ⑵在权利受到妨害以及违反法定义务时,法律责任又成为救济权利、强制履行义务或追加新义务的依据;

  ⑶法律责任通过否定的法律后果成为使权利、义务得以顺利实现的保证。

  ⑷总之,法律责任是国家强制责任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一定行为,救济受到侵害或损害的合法利益和法定权利的手段,是保障权利与义务实现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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