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自考《国际贸易实务》串讲(五)

编辑整理:广东自考网   发布于:2018-05-23 12:26:12 点击: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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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仲裁协议的形式和作用

  (1)仲裁协议的形式有两种

  ①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是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②争议发生之后订立的仲裁协议。

  前一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二种是合同之外的文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2)仲裁协议的作用:

  ①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一旦发生争议时,双方只能仲裁,不得到法院去起诉;

  ②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法院不予受理,退交仲裁庭裁决;

  ③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6、仲裁地点的规定:

  在我国进出口合同中,仲裁地点的规定有三种:

  (1)在中国仲裁;

  (2)在申请人所在国仲裁;

  (3)在第三国仲裁

  以上三种规定中,如选择第三种在第三同仲裁时,应该选择政治上对我国友好,办事公道,效率较高,有一定专业知识,能胜任仲裁任务的国家来担任。

  7、仲裁机构

  在国际商事仲载机构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常设机构,一种是临时性机构。

  (1)国际上的常设机构:

  如国际商会成立的“国际商会仲裁院”、“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苏黎世商会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和我国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我们的仲裁在国际上影响很好,设立的机构有三个,北京、贵阳、上海。在世界主要国家的仲裁机构当中,我国的仲裁机构受理案件之多,结案之快,名列第二位。

  7、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裁决做出之后,这个裁决是最终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双方都要遵照执行),如败诉的一方不服,不遵照执行,胜诉一方可向法院起诉,强制其执行。

  8、仲裁费用的负担

  仲裁费用,一般谁输了官司,谁负担仲裁费用。如果由于买卖合同签得不妥,使双方理解不一样,造成的纠纷、仲裁费用可由仲裁员看情况酌情处理,由双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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